问: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体现了立法者?

答: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体现了立法者以下方面的考量:
1.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修正案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报案、不处罚的刑事责任,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重大安全事故后,直接责任人员往往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责任。将这些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入刑,有助于惩治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保障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公正性。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公正性,导致难以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主体。将这些行为入刑有助于保障事故调查的顺利开展。
4.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导致肇事的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将这些行为入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整改隐患。
5.完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制。《刑法》过去对安全事故后的责任规避等行为入刑不足,这次修正案补充完善了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使之更全面系统。
6.符合社会期待和法治要求。这次修正案吸收了社会各界的建议,回应了公众对于严惩违法企业和人员的期待,符合推进法治和严格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