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是否正确?
答: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确实不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依据宪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程序、监督等内容和办法作出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腐败。
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自治区本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选择几项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行政许可。
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制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不能设定新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新增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国务院规定或上级法律、法规授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设立临时性的许可和许可事项。
综上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确实不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是为了维护统一的行政许可制度,避免地方政府随意设立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