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是: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吊销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五)使用超过有效期、变质腐败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即该条款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变质腐败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