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处罚由什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答: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具体包括:
1.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通的地方行政区域,是县级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如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2. 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较大的行政区域,其本身及各工作部门也可行使行政处罚权。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级别,其本身和各工作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4. 政府派出机关
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派出机关,也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5. 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可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
综上,我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通过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但其行使也应受到法律规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