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对大股东有约束吗
答:
关于大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大股东若不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指使公司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指使职务侵占罪。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大股东对公司财产实际具有支配和管理权力,其行为性质与公司管理人员相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对于大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和司法实践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大股东与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以及其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如果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虚假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并满足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