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津贴是否纳税?

答: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属于非税收入,不需要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免税和减税项目有:
1. 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纳税。
2. 减税项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及其他所得减免等,这部分收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免一定比例,最终减少纳税额。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属于上述减税项目中的“非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可以减除部分或全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政策的通知》(教财〔2010〕10号)明确将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非税收入范围,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获得的特殊教育津贴属于非税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特殊教育津贴本身无需再另行纳税,属于免税项目。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总应纳税所得额时,还是需要将特殊教育津贴的收入金额一并纳入计算,最后在扣除非税收入减免后,确定最终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所以,总的来说,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津贴属于非税收入,本身无需纳税,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总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一并考虑,属于一种减免性收入项目。希望这个解释能够清楚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