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3月20号入职,4月20号离职,没有签合同,公司是20号发工资

答:
在这种情况下,3月20号入职、4月20号离职,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 3月20号至3月31日的工资:由于是本月中旬入职,这11天的工资可以按照日薪计算。如果入职当天是工作日,可以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如果入职当天为非工作日,则可算作半天工资。
2. 4月1日至4月19日的工资:由于离职日期为4月20号,所以4月工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19天计算。
3. 未签署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工资仍需支付。试用期通常为1-2个月,在此案例中,入职3月20号,离职4月20号,属于试用期内,工资应全部支付。
4. 由于公司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号,正常情况下,3月20号入职至4月19日离职的全部工资应在4月20号离职当天发放。但是,如果在离职时尚未与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工资结算,则工资应在离职后的最近一次工资发放日,也就是5月20号发放。
5. 除工资外,可按公司规定要求结算加班费、奖金、提成等。如果有司法诉讼,可要求支付违法解雇经济补偿。
综上,在此案例中,如果入职3月20号为工作日,则3月工资应为11天工资;4月工资为19天工资。加上试用期内必须支付工资,离职时工资应全额支付。离职后工资应在最近一次工资发放日即5月20号发放。除工资外还可要求结算其他应得款项或违法解雇赔偿。但以上仅为一般原则,实际操作仍以劳动法规及公司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