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租赁协议,投标人提供的是以法人签订的,有效吗

答:
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租赁协议的情况,投标人提供的租赁协议需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视为有效:
1. 租赁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当是投标人本身,而非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租赁协议,目的在于审查投标人自身的资质,若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与出租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充分证明投标人本身具有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场地或设备。
2. 租赁协议应当在有效期内,时间要满足项目实施及维修保证期的要求。如果协议已近期届满或已届满,将面临场地或设备续租的不确定性,影响对投标人资质的客观判断。
3. 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标的,应当满足招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要求。如果租赁内容与项目要求不符,同样难以客观判断投标人的资质及实施能力。
4. 租赁协议应有明确的租金或价格条款, Lack 价格条款的协议效力存疑。
综上,投标人提供的租赁协议,要想被视为有效,关键要求是协议的签订主体必须是投标人本身,并且在有效期及范围内满足招标项目的实施要求。如果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该租赁协议存在效力不强的疑问,招标方应予以审查并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或提供补充材料,以确保其资质条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