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为何法律上需要“不可抗力”

答:
法律上需要“不可抗力”的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可以导致行为人的责任得到免除或减轻。如果某一行为的发生是完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很难对该结果承担责任,需要予以豁免。如治安事件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免除。
第二,“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正当理由。当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或减轻责任,避免违约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在合同履行中适当减轻当事人的风险。
第三,“不可抗力”作为一种特定的事由,其范围和判断标准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和规定,避免恣意扩张。如果不明确“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任何意外事件都可以称为“不可抗力”以推脱责任,这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需要指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暂停履行、合同终止等,需由法律予以规定。此外,“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的追责问题也需要法律加以指引。
所以,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认和规定,主要在于界定民事主体责任的限度,确保合同等法律关系的适当履行,并在事由消除后恢复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这需要法律的参与和裁定。这也是法律上需要“不可抗力”概念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