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破产案对厂房的电房、传达室未办理登记,抵债后的债权人享有拍卖款优先分配吗
答:
关于破产案中未办理登记的厂房设备如电房、传达室是否可以享有拍卖款的优先分配,这涉及到登记与否的效力问题和破产财产的认定范围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要通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对第三人。所以如果厂房的电房和传达室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法律上不认为这些设施属于该厂房的所有权范围和财产。破产管理人在处理该厂房资产时,只会将登记在案的建筑物范围内的资产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第二,但是,破产法实践中也会考虑公平和效率因素。如果电房和传达室实际上与该厂房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厂房资产价值有重要影响和贡献,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判断破产财产范围时,也有可能将其一并考虑,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这需要综合判断厂房与电房、传达室之间的实质联系,以及登记瑕疵的性质和原因等方面因素。
所以,对于此案,如果电房和传达室与该厂房实际上存在密切的实质关联,构成厂房设施的组成部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有可能将其一并纳入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对其拍卖款份额享有优先受偿。但如果两者实质关联性不强,则未办理登记设施的价值及其拍卖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无法对其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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