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请问为什么可研、初设不能与施工同为一家单位?
答:
可研、初设和施工分别对应工程建设的三个阶段:设计、设计审查和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范,这三个阶段应由不同的单位承担,主要原因有:
1. 职责分工清晰。可研、初设阶段主要职责是方案设计和设计审查,重点是设计质量和规范性;施工阶段主要职责是工程实施和监理,重点是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分属不同单位可以使各自职责更加专注和清晰。
2. 检查监督独立。初设阶段对可研设计进行审查,需要保证审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果三个阶段属同一单位,容易造成审查 \; 不严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3. 利益回避。如果可研、初设和施工属同一单位,在设计和审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考虑到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影响设计和审查的公正性。分属不同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利益纠纷和利益回避问题。
4. 责任明确。如果发生设计失误或施工质量问题,独立的可研、初设和施工单位有利于 various 责任属地的界定,也便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 公信力较高。分属不同单位,有利于使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的信心。
所以,总体来说,可研、初设和施工分属不同单位有利于职责明确化、监督独立化、公正化以及社会公信力提高等方面。这是工程建设行业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但在一些 pequeño 工程中,三者可以属同一单位,但人员必须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