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1990年参加工作的,2004年后一直自己交社保。请问一下1990到1996间的社保要视同缴费吗

答:
1990年至1996年间,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统一为职工交社保。那段时间您作为在职职工,企业应该也为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那么现在这段时间内的社保缴费,可以视同个人缴费吗?这涉及到社保转移和社保连续性的问题。
关于这点,社保局的规定是:只要您在1996年以后每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1990年至1996年期间企事业单位为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视同您个人缴费,用以计算您的社会保险关系连续性。
也就是说,那6年的社保缴费期间,可以算作您社保缴费的连续时间来计算您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加上后来您个人缴费的时间,已累计足够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申请养老金和医保等社会保险待遇了。
如果您1990至1996年期间存在一定时间的社保缴费空缺期,也不会影响您之后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连续性。只要您1996年后保持每月正常缴费,那后期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可视为连续。
所以,总的来说,1990至1996年期间的社保缴费情况对现在的社保关系来说可以视同个人缴费,不会影响您社会保险关系的连续性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申请。但其所累计的缴费时间不能重复计算。希望这个解释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