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把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购买商品。对方企业无法交货和退款,法院调解以房产抵债?给股东

答:
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下:
1. 这属于股东的越权行为,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和损害。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直接占用或处分公司资产。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罪。
2. 公司对此交易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该交易系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公司并未参与。对方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也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或损失。
3. 股东需要对公司因其越权交易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对方无法退款,公司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抵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合理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公司这一请求。
4. 法院不太可能将房产“抵债”直接给予股东。因为交易本身是股东个人行为,公司并未参与或得到任何利益。房产抵偿应返还公司,由公司自行处置。如果房产抵偿给股东, equal于默认并追认股东的个人交易行为和对公司资产的占用,这违反法律精神。
5. 公司可以考虑对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股东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还可以报警或告发。
综上,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其越权交易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不会将房产抵偿直接给予股东。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赔偿并可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股东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