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求最高人民法院1999刑他字58号批复

答:
1999刑他字58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关于认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泛化经营”和“非法经营”的认定。批复指出,企业的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章程登记的范围,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导致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才构成犯罪。
2.关于直接损失金额的计算。批复指出,直接损失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如涉及虚假广告,应计算被害人购买商品的全部支出,不应扣除商品的实际价值。
3.关于“系列案件”的认定。批复指出,对于同一被告人多次实施相同或者相类似犯罪行为的,应当作为系列案件论处。系列案件的直接损失金额应当按各单行为造成的损失累计计算。
4.关于起诉时效的适用。批复指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起诉时效为5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日,是指有关部门对犯罪事实有确凿证据,并有起诉的任务时。
5.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批复指出,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刑期之内缴纳。未缴纳或部分缴纳的,应当根据刑法执行,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内容涉及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定,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