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取保候审期间被其他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被其他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我提供以下信息:
1.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地点,并要求其遵守若干义务,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担保,临时不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和地点思过悔改的一种强制措施。
2.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被其他公安机关以涉嫌另一罪名刑事拘留,应该由执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将情况通知原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
3. 原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对其取保候审决定,改为拘留或逮捕,或依法作出新的取保候审决定。
4. 被刑事拘留期间,如果原取保候审期满,执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原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应继续执行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移送检察机关。
5. 取保候审期间被拘留,不应视为取保候审制度的违法运用,应依法办理。但执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取保候审机关。
这个问题涉及取保候审期间权责划分,需要各机关互相配合,依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