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依据我国《刑法》,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的是下列人员:
1. 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如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工作人员等。
2. 在国有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持股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国家solely funded的企业,这些公司、企业的员工受委托管理。
3.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
4. 在人民团体工作的人员。人民团体通常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共青团、妇联等,这些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受委托管理的范围。
5.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公职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也属于受委托管理范围。
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违反法律、贪污腐败等,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受到《刑法》严惩。这是我国《刑法》对受委托管理人员special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