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
答: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官员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 负责处理民政事务的部门
香港民政事务局是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香港民政事务的政策局和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协调政府的人口政策、新移民融合、殡葬事务、婚姻登记等民政服务。
2. 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门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是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公共卫生和食物安全等事务的决策局。其监督医疗卫生的专业团队,保障公共卫生。
3. 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
香港环境保护署是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环境和自然保育政策的部门。其职责包括控制污染、废物管理、推广可持续发展等。
4. 负责劳工事务的部门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是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处理劳资关系、就业服务等劳工事务的决策局。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劳工权益。
5. 负责处理社会福利的部门
香港社会福利署是行政长官指定的负责制定和执行社会福利政策与措施的部门,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6. 其他涉及民生的部门
行政长官还可以指定不同的决策局或部门处理房屋、教育、交通运输等其他涉及民生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