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属于股东的自益权,是否正确?

答: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可以这么分析:
1.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和复制公司账簿的权利。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之一。
2. 查阅账簿的目的是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便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所以查阅账簿权属于股东的自益权,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3. 股东查阅账簿需要遵守一定程序,如提出查阅申请、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查阅等。公司只能在正当理由下才能拒绝查账申请。
4. 查账权并非毫无限制,公司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可以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设定保密义务。股东不得泄露所获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保密义务违反的法律责任。
5. 所以,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属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自益权利。股东出资入股后即取得这一权利。行使查账权受到一定程序限制,内容上也需要保护商业秘密,但股东基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属于股东的自益权,这一结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