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什么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其他情形不能担任
答:
父母双方原则上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法》第25条规定:“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共同对子女进行监护。父母对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以下情形下,父母一方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1.父亲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父亲一方死亡后,母亲自然成为子女唯一的监护人。
2.父亲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包括精神病、智力残疾严重影响父亲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法院可以裁定认定父亲丧失全部或者一部分监护权。
3.父亲有严重不良行为:如虐待、遗弃子女、严重婚外情等严重违背监护职责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夺去全部或者部分监护权。
4.父母离婚: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裁决子女监护权属于哪一方。通常考虑照顾子女成长的需求,多给予主要监护权予与子女日常接触较多的一方。
父亲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监护权后,父母双方在经济、情感等方面仍有相应义务。但具体子女监护权和义务主要由取得完全监护权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