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A.对法人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法人依法应予下列行政处罚的:(1)记点处罚;(2)警告;(3)责令改正的;(4)吊销许可证的;(5)没收违法所得的; (6)停业整顿的;(7)吊销资格证书的;(8)吊销资质许可证的;(9)撤销资格的;(10)撤销资质许可的;(11)罚款一千元以下的。
2.对个人依法应予下列行政处罚的:(1)记点处罚;(2)警告;(3)责令改正的; (4)吊销许可证的;(5)没收违法所得的;(6)暂停资格证书使用的;(7)撤销资格的;( 8)撤销资质证书的 ;(9)暂扣证书的;(10)罚款五百元以下的 。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个人则是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按一般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指由行政机关单独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另组成审查机构。相对完整的行政程序来说更简单快捷。简易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较轻、影响不大的案件。
希望以上回复能更为详尽,能够详细说明《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