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党委听取人大政法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是什么规定?
答:
党委听取人大政法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的若干规定》与《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 regulations》等文件规定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党委有义务定期听取领导的各 governmental 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报告。
2.《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 regulations》第十条规定,政法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党委作政法工作报告。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regulations》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应当定期向党委作工作报告。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regulations》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协委员会及其主席应当定期向党委作工作报告。
5.《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党委作工作报告。
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党委作工作报告。
因此,党委听取人大政法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已经成为一项既明确且定期的规定,以确保党对各政府机构的领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