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安机关侦查权有哪些

答: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具有以下主要的侦查权:
1. 录取证据权:公安机关可以采访相关人员、搜查嫌疑人及其住所、搜寻现场、抄家、扣押物证等方式采集案件证据。
2.拘留权:公安机关可以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7天。
3.逮捕权:对于犯有严重罪行且有充足的证据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缉拿并逮捕。
4.检视权:可以对涉案人员的身体和行李进行检查,以搜寻取证物。
5.没收权:对于案件线索和犯罪工具、产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6.搜查权:可以搜查涉案人员的住宅与其他财产。
7.监视权: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实施监视的嫌疑犯和涉案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监视。
公安机关在这些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行使,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合理。如果侦查权被滥用,相关人员有权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