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  )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答:
尊重,合作,联系
关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机制的相关条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中国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开展资料互换、经验交流及合作与协调。"
因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联系机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交换资料和信息、开展经验交流、互相监督以实现跨境监管。具体可以是:
1)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开展定期磋商与信息交流;
3)实施联合检查和调查;
4)联合打击非法活动等。
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的更加紧密联系与合作,可提高国内期货监管的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