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 )依法调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应由下列部门依法调解:
1.村(neighborhood)委会。村(neighborhood)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村内各项事务管理较为熟悉,是直接调解农村妇女权益纠纷的首选部门。
2.乡(town)民政局。在村委会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上报乡(town)民政局。乡(town)民政局有专门的妇女工作人员,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调解。
3.乡(镇)妇联。乡(镇)妇联是妇女组织,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调解农村妇女权益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上述部门都无法调解妥当,也可以上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正式权力。
5.人民法院。如果依然无法达成妥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部门依法有权调解农村妇女权益纠纷,主要为村(neighborhood)委会、乡(town)民政局、乡(镇)妇联等基层组织和部门。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村委会、乡民政局、乡妇联)依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