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拐骗罪和拐卖罪合并成拐带儿童罪你怎么看
答:
拐骗罪和拐卖罪的合并设立拐带儿童罪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将两项罪名合并成一项,可以有效降低儿童遭遇非法拐带的风险。因为在合并前,拐骗罪和拐卖罪的处罚相对较轻,犯罪门槛高,制度的漏洞较多。合并后,作为专门针对儿童的罪名,可适用更为苛刻的惩处标准,起到更好的儿童保护作用。
另一方面,两种行为性质相似但不同,完全合并还存在缺陷。拐骗是诱骗、欺骗取得管教权和监护权;拐卖则直接拐带出售、贩卖儿童。虽然中介环节相似但目的不同,完全合并处理可能偏益一方。此外,苛刻的刑期可能不符合罪行轻重。
综上,拐带儿童罪能有效保护儿童权益,但应当在制定惩治标准时体现不同罪行之别。例如,可将拐骗儿童作为轻罪,判刑1-3年;拐卖儿童作为重罪,判刑3-10年不等。这种区分能体现不同行为性质,制裁成比例。
总的来说,拐带儿童罪的设立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创新,但完全合并处理存在缺陷。宜区别行为性质,分级程度与惩处力度,既起到威慑儿童拐骗卖的效果,更好保障儿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