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全国人大关于刑法313条解释

答:
根据相关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13条作出以下解释:
一、适用范围: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利用信托关系,侵占受托人财产,情节严重的”,是指利用其为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关系,侵占受托人委托所交付的财产,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存在信托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的社会关系,包括:委托信托、托管信托和代理信托等。
(2)利用信托关系。被告人主观上利用其为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关系。
(3)侵占受托人财产。被告人必须实施侵占行为,取得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占有。
(4)情节严重。即侵占财产数量很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险性高等。
三、刑度及量刑依据: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案件量刑,基本依据被告人罪行性质、情节、转变情况、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等方面。
四、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占他人托管、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情节恶劣,应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予以惩处。
希望以上说明能为你提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再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