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
- 第五十二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
这是为了防止地方人大常委会滥用权力、把持地方权力,确保其独立性、监督性。具体有几个方面:
一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如果让常委兼任地方国家机关职务,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无形压力,影响其行使权力独立公正。
二是避免利益冲突。常委代表全体代表监督地方政府,如果自己也是地方政府领导,势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利益冲突。
三是保障监督功能。常委作为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应保持一定独立性,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四是保护信息权利。作为监督者,常委需要得到一定的信息权益,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各级职务,是为了确保其权利独立、监督功能有效,维护地方人大主体地位、职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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