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是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但不以达成一定协议为目的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答:
从定义可知,()指的是一种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即企业和职工的沟通,但不一定以达成具体劳资协议或决议为直接目的。换言之,()更加强调沟通本身,在此过程中增进相互理解,消除矛盾分歧,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根据这一定义,()的具体表现应包括:
1. ()的议题较为广泛,既包括具体的劳资纠纷或权益诉求,也包括更为一般的企业发展方向、企业文化建设等。
2. ()的议事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加强调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流讨论。
3. ()的参与范围更加广泛,除劳资双方代表外,也允许更多职工参与,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
4. ()的讨论形式更加灵活,既包括正式的会议,也包括更为灵活的座谈、交流等方式。
5. ()更加强调在交流过程中增进理解,化解差异,不一定力求达成具体协议或决议。其评价标准在于参与度和沟通效果,而不仅在于具体输出成果。
综上,()属于一种新型的企业民主管理方式,在发挥传统协商会和工作会议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促进职工参与,推动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其目的不在于达成某种具体决议,而更加在于增进互相理解,营造一个和谐的企业氛围。所以,()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和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基础。
从上文分析,()应为企业民主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