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寻畔滋事是怎么认定

答:
寻衅滋事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寻衅滋事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这样的行为会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但仍然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行为会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不属于寻衅滋事。
2. 实施行为。实施的行为一般会直接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如大声喧哗、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行为。如果行为影响不大或与影响公共秩序无直接联系的,通常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3. 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如道路、公园、车站、商场等地方,不包括私人场所。在私人场所实施同类型行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
4. 秩序影响程度。行为必须实际影响并破坏了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如果行为未实际引起公共秩序混乱或影响不大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寻衅滋事。会综合考虑当时现场情况等因素。
5. 警察处置。寻衅滋事是指需要警察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才能制止的行为。如果行为可以通过劝阻等简单手段就停止,一般不会认为构成寻衅滋事。只有在警察多次劝阻无效,需要强制手段实施制止的,才会认定为寻衅滋事。
6. 刑事责任。寻衅滋事属于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罪,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区分民事纠纷、治安管理处罚等行为。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据相关法律定罪定责。
所以,要将上述所有因素综合考量,方能准确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其中主观故意和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最核心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