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行政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对吗
答:
我国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与监督体制如下:
1. 省级监察委员会由省人大产生,省监察委对省人大负责。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名,省人大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首长要予以配合,但省监察委不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受省政府领导。
2. 市级监察委员会由市人大产生,市监察委对市人大负责。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提名,市人大选举产生。市监察委也不是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受市政府领导。
3. 县级监察委员会由县人大产生,县监察委对县人大负责。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提名,县人大选举产生。同样,县监察委也不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受县政府领导。
4. 乡镇监察委员会由乡镇人大产生,乡镇监察委对乡镇人大负责。乡镇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提名,乡镇人大选举产生。乡镇监察委也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受乡政府领导。
综上,我国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于同级人大,对同级人大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行政首长提名,但最终由人大选举产生。这是为了确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公正地对行政机关的公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总体来说,我国实行监察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各级监察机关产生方式和监督体制旨在确保其独立监督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