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作出调整或不予执行。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级决定、命令等作出适当调整或修改。调整的范围应在上级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得对上级政策精神产生变化。调整主要是在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作细微变动,以适应本地民族习俗等实际。
2. 在不影响政策精神和上级政策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不执行或推迟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等。但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说明理由。此举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民族地区特有问题,且上级政策在当地难以实施或产生意想不到后果时采取。
3. 对上级政策如果实施存在较大困难且不易作出适当调整,可以提出树立修改或废止上级决定、命令的正式建议。最高机关有权否决自治机关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建议修改或废止原决定、命令。
4.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暂停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等。但此举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且向上级说明理由并报告情况。
综上,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决定、命令等有一定调整权和弹性,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运作,不得超越或违反上级政策精神。任何调整都应向上级报告说明,以确保国家决策的连贯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