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A.受他人斜坡有违法行为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他人的胁迫、威逼下为了自身安全而不得已做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也属被动,所以法律可以体谅当事人的困难处境,不予处罚。
2. 超过法定时效的。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即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减小,而法定时效的设置也体现了法律的宽容精神。
3. 具有社会价值的。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出于社会公德心、道义心,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价值,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营救生命财产而违反某些交通规则的行为。这是因为法律也需要有所体量,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宽大处理。
4. 其他情形的。除上述情形外,对其他情形下的违法行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程度较轻,情节较特殊等,行政机关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需要综合案件的各种情节进行判断。
所以,总之,当事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情节、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减小等因素,法律采取宽容和体谅的态度,决定不予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