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国法律也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 )

答:
您说得对,中国合同法确实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但当事人的合同并不总是明确可依的,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需要辅助原则来确定合适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作用的。它的基本思想是:在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应选择与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这涉及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等方面。
例如:
1)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需要根据合同的密切联系来判断应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
2)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当事人没有明确其适用法律,需要考虑整个合同关系来判断该条款的适用法律。
3)当合同涉及多个法域,对于合同的某一方面,需要根据其与各法域的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合同与具体法律的实际联系出发,力求选择最恰当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做到案件 judgments 上的公平与适当。它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以,您说得很准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在中国合同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它有利于解决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或合同涉及跨境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以保证合同能得到有效的判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