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有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答: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则如下:
1. 民事诉讼管辖。如果公民提起人身自由损害赔偿诉讼,应根据被告单位的机关级别确定受理法院。区县级机关为被告的,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省部级机关为被告的,由省级中级法院管辖。
2. 行政诉讼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则根据行政行为的专属管辖确定法院管辖。如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应由公安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 赔偿责任追究诉讼管辖。追究行政机关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赔偿责任,由上级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省部级机关为被告的,由省级中级法院管辖。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对执法人员利用职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在该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与刑事犯罪具有因果关系的民事损害赔偿。按刑事案件管辖确定法院管辖。
5. 管辖异议及转变。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提起异议,且被异议法院采纳的,由异议法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应根据具体诉讼请求及被告的机关级别,确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责任追究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不同的法院管辖。并遵循管辖异议和转变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