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诉讼中的和解和仲裁中的和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的,应当准许

答:
关于诉讼中的和解和仲裁中的和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的,应当准许。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诉讼中的和解和仲裁中的和解在性质上都是民事主体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都不应受法律程序的限制。法律只是提供程序保障,并不限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所以无论是诉讼中还是仲裁中,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应准其依据协议内容解决纠纷,不应受法律程序的限制。
2. 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性质介于诉讼与和解之间。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希望在更加灵活简便的程序下解决纠纷,但仍需要第三方仲裁机构的裁定。一旦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应认为其争议已经解决,不需要仲裁机构再做裁定,除非当事人提出需要仲裁裁定以确认和解内容。
3. 撤回仲裁需要遵循《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应当以协议内容为准,而不是简单地准许撤回仲裁。因为准许撤回仲裁可能会影响和解内容的执行。当事人如果想以仲裁裁定确认和解内容,应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而不是单独提出撤回仲裁。
所以,上述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应简单准许其撤回仲裁。应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仲裁以及仲裁的范围和内容。法律程序只起辅助作用,不应过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