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举例说明什么是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

答:
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采取的准备性行为。这些行为目的在于收集决定所需要的信息和论证,为最终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先行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但却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内容奠定基础。
典型的行政机关先行行为包括:
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以确定事实依据。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出责令召回食品前,会先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与取证。
2. 证据交底: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有权提出证据和理由予以交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前审查这些证据材料。例如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专家论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供专业建议,以作出准确决定。例如文物部门在宣布某建筑为保护文物前,需要召集专家进行鉴定和论证。
4. 听证会:行政机关在做出较大影响或技术性很强的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例如规划部门在批复重大工业项目前,会举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为最终行政行为提供信息和判断依据,其结果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内容,因而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实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与民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