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A.6个月B.10个月C.1年

答:
我认为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很必要和重要的。试用期可以更全面和深入地评估新警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确保选拔到优秀人才。
对试用期的时长,我的看法是:
A. 6个月的试用期太短,不足以全面评估一个新警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新警察还没有充分融入新工作,也难以展现出工作潜力。
B. 10个月的试用期 seems 较为适宜。这段时间可以让新警察基本适应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警察部门也有足够时间对新警察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警察。
C. 1年的试用期虽然可以更加深入评估新警察,但这么长的试用期也有弊端。新警察在这么长时间的不确定状态下,工作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投入在培训和考核新警察上的资源也会增大。
综上,我个人认为10个月的试用期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它可以达到对新警察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的目的,同时也考虑到试用期过长可能带来的困扰和额外投入。当然,具体的时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工作内容复杂,可以稍加延长;如果新警察表现优异,也可以考虑提前转为正式。但总体来说,10个月是一个比较平衡的时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