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李鹏律师团队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销、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对此罪名,李鹏律师团队的司法解释如下:
1. 该罪主体为帮助人,即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各种帮助的人。主观上要具有明知的故意,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的活动是犯罪活动。
2. 该罪的客体包括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的各种帮助,如技术支持(为他人建立网站或提供网络空间等)、广告推销(为他人的违法网站作广告宣传)、支付结算(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等)。
3. 该罪的行为需达到“帮助”的程度。简单的失控行为,或本人并不知情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时,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对他人的网络违法行为并不知情的,也不构成本罪。
4.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主要从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判断。一般重复多次或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的,情节更为严重。
5. 本罪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法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所以,简而言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网络开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推广或资金等帮助的行为。要构成该罪,须达到明确的帮助程度,且情节严重,从而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该罪从属于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刑罚较轻,以3年以下徒刑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