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什么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
答: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第一个听证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在第一个听证会上作出决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异议的理由:当事人应明确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理由,如仲裁协议无效、不可执行,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等。
2. 相关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应提交与其异议理由相符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
3. 异议的请求:当事人应明确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无管辖权或管辖权异议成立。
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重点审查异议理由的成立性及所引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且事证足够,仲裁委员会应作出无管辖权或者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或事证不足以证明异议理由,仲裁委员会应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如果认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错误,将撤销原仲裁裁决,否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以上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审查要点。当事人应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上述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