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义务兵服役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吗?
答:
义务兵服役期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1. 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应由使用义务兵的军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
- 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兵服役期间,军队单位应按义务兵工资基数的比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医疗保险:军队单位应按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率,为义务兵缴纳医疗保险费。义务兵可在军队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公受伤,视同工伤,军队单位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义务兵服役期间视为就业,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退役后,若发生失业状况,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2. 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管理条例》,义务兵服役期间,应由军队单位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役后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房贷等用途。
所以,总的来说,义务兵服役期间,军队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保障义务兵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义务兵退役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和公积金关系得以延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