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童某涉嫌绑架杀人,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正确的说法是:
公安机关要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才可以执行逮捕。逮捕是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限制的一个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在执行逮捕前,公安机关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 劝力的一种制约。
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是:
1. 公安机关在调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提交案卷材料。
2. 人民检察院收到逮捕申请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7日。
3. 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发出逮捕令。如果不同意逮捕,应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4. 公安机关收到逮捕令后,应在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5. 公安机关应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已实施的逮捕情况。
6. 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逮捕的强制措施。
所以,正确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前,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这 fully 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其他说法与此不符,理解上有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