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答: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意味着:
1. 处理决定书发送给当事人的日期就是决定书生效的日期。这种情况下,决定书在何时送达当事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邮寄 Decision Letter 的日期。此日期一经确认,无论当事人是否确认收到,决定书都视为生效。
2. 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不确定,所以只能以邮寄 Decision Letter 这一客观行为进行确认。若要求在送达后方生效,难以准确界定送达日期,会给执行带来障碍。而Decision Letter邮寄后,无论是否确认收到,都始终处于发送方掌控之中,故采用邮寄日期作为生效依据。
3. “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的表述是相对的,只要送达日期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后生效即可。实践中,常采用邮寄 Decision Letter 当天作为生效日期。这是因为对于邮寄来说,只要投递之时起,邮件便不再处于发送方掌控,所以可作为一个确定的生效依据。
4. 这种说法存在一定争议。理论上,Decision Letter应在当事人确认收到之日方才生效,毕竟送达是把Decision Letter交于当事人手中的过程。不过,由于实务操作中难以确认具体的收到日期,邮寄日期也可作为一个折中的生效依据。这需要权衡切实可行性与法理正确性间的关系。
所以,总的来说,“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是基于实践操作考量的一个相对概括的说法。它采用 Decision Letter 邮寄日期这一较易确定的时间点,作为决定书生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