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事业单位工资中“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答:
关于事业单位工资中“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判断如下:
1. 93年国家实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为了保护当时在职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允许其保留原有福利津贴,这部分被称为“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这部分津贴属于历史遗留,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
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所得、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社会福利性质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属于历史性遗留下来的福利性质津贴,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所以,该部分津贴应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多数地方税务机关也对这部分津贴实行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4. 但是,如果“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仅是保留原工资性质津贴的一部分,超出社会保障和福利需要的部分,则这部分超出部分应视为纳税人取得的工资所得或薪金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93年工改后保留津贴”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的所得,原则上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中某部分超出社会保障和福利需要的数额,则这部分应视为工资所得或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免税需要企业和个人维持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其性质属于社会福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