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于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小王的下列哪种行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
答:
根据《缓刑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对于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小王的以下行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1. 不按照矫正计划参加矫正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缓刑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制定的矫正计划,参加矫正活动。如果小王不按计划参加这些活动,应当给予警告。
2.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当地的。缓刑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区域应当在当地,需要离开当地的,必须经过缓刑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小王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当地,也应给予警告。
3. 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查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果小王拒不接受这些监督检查,应当给予警告。
4. 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区环境的。缓刑社区矫正人员也必须遵守公民道德,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小王有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区环境的行为,也应给予警告。
除上述行为以外,如果小王有其他轻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应在警告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更严厉的处罚,包括责令退出缓刑社区矫正、移送司法机关等。
所以,总的来说,对于小王的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参加矫正活动、拒接受监督检查和违反社会公德等轻微行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分。而对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作出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