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美国法院认为,电视商业节目、商业小册子、报纸以及其他销售说明物中的广告均不产生明示担保。( )
答:
这句话的意思是,美国法院认为电视商业节目、商业小册子、报纸以及其他销售说明物中的广告本身不会产生明示的质量担保或保证。换句话说, just由于某商品出现在这些广告媒介中,并不意味着销售商对该商品的质量作出了保证。
不产生明示担保的原因有几个:
1. 广告本身通常被视为商业鼓励或商业宣传,而不应被解释为对产品的质量作出绝对保证。广告常常会对产品进行夸张宣传和吹捧,合理的消费者会对此有所 discount,不会把广告中的夸词当真。
2. 广告商通常都会在广告中加入一定免责声明,明确表明不作质量保证,以规避潜在的责任。像“产品以现状销售”、“广告描述仅供参考”之类的表述,都表明不提供质量担保。
3. 根据普通法原则,对质量或性能作出保证需要明确的书面文件,口头保证或广告本身通常难以构成法律上的担保责任。只有在广告中作出非常明确和具体的产品质量保证时,消费者才有可能据此主张担保责任。
4. 消费者也通常不会根据广告本身就认定商品有质量担保,而会在购买决定前寻找更多信息。所以合理的消费者不会过度依赖广告中的表述。
综上,美国法院不会因为某商品出现在广告中就默认广告商作出了质量担保。消费者如果想得到质量保证,需要寻找更明确的证据,而不应过度依赖广告。这也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