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包括:
1. 议事规则的提出和审议:议事规则由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会议的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委员长代理召集和主持会议。
3. 提案的提出: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都有权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说明理由。
4. 会议议程的确定:会议的议程由委员长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在会议开始前发给全体委员。
5. 会议的主持:委员长主持会议,就提案或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委员长可以提请委员发言,也可以决定发言的顺序和发言时间的长短。
6. 表决方式:常务委员会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涉及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7.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公布: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地记载会议的进程和结果。决议一般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
8. 解释权: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9. 附则:议事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和修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是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它保证了会议的顺利进行和科学民主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