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在其他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总署可以不予知识产权备案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总署原则上应当对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予以备案。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备案:
1. 该知识产权在申请备案国对相同知识产权的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保护要件。例如,该知识产权已在其他国家公开使用了很长时间,不再具备新颖性。
2. 该知识产权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与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不相同。例如,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范围包含某些商品,但在中国申请的保护范围不包括这些商品。
3. 该知识产权在我国已经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合法保护。例如,同一商标已经被其他人在中国注册,构成前权益。
4. 备案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海关总署进行核查后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 supplement,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改或 supplement。
5. 权利人放弃在我国通过海关总署备案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所以,总体来说,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前应诚信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海关总署作为备案机关有权不予知识产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