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改组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D.税后净利润达6000万元以上
答:
企业改组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B.提供连续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C.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D.符合该境外交易所上市条件规定的税后净利润、流通市值等计量指标。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最低利润或市值要求,比如香港交易所主板的要求是最近1年税后净利润达6,000万港币或最近3年累计税后净利润达1.5亿港币以上;
E.企业最近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F.其他体现公司合法合规运作、符合境外交易所上市要求的条件。
所以,企业改组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其中,达到境外交易所规定的利润或市值标准,是必要的条件之一。比如要在香港主板上市,需要达到港交所规定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港币的要求。
如果任一条件无法满足,都将对企业境外上市造成障碍。所以企业在准备境外上市时,需要提前了解并确保满足上市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只有在内外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以免资源浪费和上市失败。
所以,改组后的企业要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达到对应境外交易所上市条件规定的利润或市值要求,税后净利润6,000万以上就是香港交易所的具体要求。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企业才有望获得许可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