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从( )起计算。
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从以下三个时间节点之一起计算:
1.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取得验收证书,缺陷责任期从此日期起算。
2. 试运行期满之日。如果合同约定有试运行期,缺陷责任期从试运行期满后下一日开始计算。
3. 工程完成使用之日。如果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将项目投入使用,缺陷责任期从开启使用当天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以最先达到的上述三个节点时间为起算点,如果三个时间相同,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乃至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
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建筑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36个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为6-24个月。公路、桥梁工程为12-48个月。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该工程的维修保养责任转由发包方承担。但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而又延续的缺陷,仍属承包方的维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结束,发包方应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最后检查,以确认相关缺陷已全部修复完毕。
总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通常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试运行期满之日或工程完成使用之日中的最早日期起计算,按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期满则代表承包方对工程的缺陷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