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其中安置补助费为( )。

答: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如下: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保证被拆迁人安置后生活条件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所发给的费用。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大小和房屋性质为基数确定标准,并根据城市平均住房状况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户型结构,参照当地平均住房租金水平,定出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的标杆价格。然后根据房屋产权性质和房龄给予一定的加成或扣减。如果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购房款中属于房屋本体部分的费用,可以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如果被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代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商品房屋开发商或出售方。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房屋拆迁方式和安置方式,但所选择的安置住房规格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原有规格。
安置补助费应当在拆迁实施前支付。拆迁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放弃原安置方案且拒不搬迁的,应当退回已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退回金额根据当时房价计算。
所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费用的计算以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类型为基础,并根据当地房价及物价水平进行调整。其金额应在拆迁前支付给被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的安置住房。